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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大棚房”别误伤了菇农 央视质问:谁叫你“一刀切”!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4-17 21:36:49    文字:【】【】【
摘要:近期,《食用菌市场》公总号发表了一篇题为《【重拳出击】 “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升级 食用菌行业该如何应对》的文章,对过去半年来行业内发生的菇棚被拆事件进行了梳理,应者如云,在后台留言中,一些读者似乎都有太多的苦水要倾诉,很多人一辈子的心血瞬间化为乌有,不少人在后台提到:我的食用菌大棚已经被拆得无法正常生产了,干食用菌已经让我心灰意冷了!这样的一刀切到底合理吗?



整治“大棚房”别误伤了菇农 央视质问:谁叫你“一刀切”!


太康县奋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转载于《食用菌市场》

近期,《食用菌市场》公总号发表了一篇题为《【重拳出击】 “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升级 食用菌行业该如何应对》的文章,对过去半年来行业内发生的菇棚被拆事件进行了梳理,应者如云,在后台留言中,一些读者似乎都有太多的苦水要倾诉,很多人一辈子的心血瞬间化为乌有,不少人在后台提到:我的食用菌大棚已经被拆得无法正常生产了,干食用菌已经让我心灰意冷了!这样的一刀切到底合理吗?

    不光是在食用菌行业,在其他农业领域,也有一些类似“大棚房”的农业设施被拆迁了,农业主也是各抒起见,针对“大棚房”发表自己的个人看法。

     其实,我们都想要一个答案。

     近期,央视特别制作了一期《清理大棚“看护房”避免“一刀切”》的节目。介绍了针对大棚看护房面积超标的情况,国家主管部门采取了分类处置,对农用看护房进行规范,目的就是避免“一刀切”,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下,保护农民的利益。

     “大棚房”整治本是利国利民的好处,从目前来看确实也是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为什么会出现“叫好不叫座”,其根源在于各地在执行层面上没有对“大棚房”做细致分类,没有做重点调查,而是“一刀切”甚至“扩大化”。


1、对于真正的“大棚房”,应坚决予以拆除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农地姓农”这条底线,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三类主要的非农“大棚房”


1、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


2、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


3、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2.“大棚房”为何屡禁不止


      “大棚房”之所以屡禁不止,背后的利益驱动是最主要的原因。

     “大棚房”改变了土地的性质,本来是农地,改做其他的用途,这里面涉及严重的利益交换。部分农民以这种方式把土地租售出去,一次性的获得收益,而土地的获得方在这个大棚房里面建成了满足自己需求的住房或者别墅,也就是说以比较小的资金付出,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有的还违规获得了国家补贴,有的还涉及到部分农村村干部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大棚房”背后是一连串的利益驱动。

      “大棚房”屡禁不止,还有一个原因是监管上存在技术难度。如果在大棚里面建房子,从空中或者旁边去看的时候,不是专业的人士很难判断该大棚究竟是怎么样的一个用途。虽然里面可能有一些和农业相关的操作,但是更多的却是把它改成了自己的住房。

3.食用菌大棚属于“大棚房”吗?


      由于食用菌栽培属于设施农业范畴,食用菌产业特点及生产所需的必要设施、场地跟“大棚房”建设有点相似,但也有本质区别。棚栽蔬菜所需的生产设施仅是日光温室,只要能满足这个条件,整个生产就可以顺利进行,而食用菌属于设施结构栽培生产的微生物,其发育生长过程对环境、条件反应极为敏感,食用菌生产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及栽培所用棚室,尤其是规模化生产,如果没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仅有棚室,食用菌生产是无法进行的。因此,食用菌设施大棚与“大棚房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属于拆除的范围,但如果食用菌大棚改变了用地性质,用在它途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违建的食用菌大棚

1.近日,江苏溧阳市溧城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倪庄村委把家村88号的“大棚房”违法建设进行了集中拆除。此处原为食用菌种植场,后改造为仓库对外出租。(改变了用地用途

2.近日,湖南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对位于辖区丽景公园内半山中的郴州市森艺兴家具厂和郴州市永发养殖设备水泥制品厂的“大棚房”进行了彻底拆除。据了解,该处“大棚房”原备案为北湖区李家湾村民李某经营食用菌培育示范场,用于食用菌大棚、培菌房、管理用房,后改变用途为门窗加工厂。改变了用地用途

3.日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对该辖区椒江新绿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拆除。据了解该合作社原种植黑木耳25万棒和香菇13万棒,有大棚6座,占地面积80亩,建有养菌房、高温蒸汽灭菌房、接种室等加工场,食用菌生产规模位居台州市前列。后因故,该社停业。2017年起租给他人,生产木屑颗粒,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扬尘污染,并于2018年被列入“大棚房”整治。改变了生产经营范围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违规被拆除的食用菌大棚大都改变耕地用途,在食用菌基地场所用作它途,像这种将食用菌大棚改造后打着田园生活或生态农业的幌子,违法对外出租或出售的事件该坚决拆除。而利用设施大棚进行食用菌生产的企业我们应该区别对待,建议有关部门从设施农业项目的功能用途、组织实施主体、使用主体及违法违规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分类统计,适应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及发展需求,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据近期辽宁、河北等地拆除“大棚房”行动中,据了解到,是食用菌大棚里栽培蘑菇的,执法部门一般是不会拆除的,而对于香菇、黑木耳菌包厂生产企业,有些地方执法部门会当成工业性质用地,进行拆除。

     
 4.属于违建该如何进行拆除?


       尊重财产权原则:从大棚房的自然属性上来说,它仍然是人们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农用场所,只有首先承认并正视违法建筑之上存在财产权这一前提,才能针对违法建筑提出妥当的解决方案。

       遵守法治原则:在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时,遵守法治意味着要遵守以下两大法理原则: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信赖保护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房屋征收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违法建筑,这些违法建筑的形成原因各不相同,如果对所有违法建筑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只有针对不同建筑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措施,宽严相济之下,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食用菌逐渐成为国家开展精准扶贫、种植业结构调整、农民致富的主导产业,在脱贫致富、乡镇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应继续应给予重视,并加大扶持力度,以使其不断发展壮大。执法部门应对“大棚房”做更加细致的分类,调查哪些是真正搞现代农业的大棚、哪些是农旅融合必备的配套设施、哪些是打着现代农业幌子非法占地的大棚房。只有这样才能让钻政策空子的人无“空”可钻,让真正踏踏实实做食用菌的人,不要身体流着汗,眼里淌着泪,心还在滴着血。
大棚房

延伸阅读:


“大棚房”热点问题解答


      对于“大棚房”整治活动,我们整理了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看看这些回答有没有解决您心里的疑惑。


1. 什么是大棚看护房?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门联合督导工作手册”明确:有门通向大棚内的才叫看护房,超过20平方米为严重超标。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一般北方地区才有。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为单层,小于15平方米,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范围,要与必需的管理用房区分开来。


2. 农业大棚看护房能否住人,是否能有家电、厨具等生活用品?


     主要看是否服务于农业生产,即居住者是大棚的看护人,生活用品是为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且面积和硬化(包括看护房周围)都符合标准。


3. 农民在自家耕地上建设自用住宅类房屋是否属“大棚房”清理整治范围?


     占用耕地建设农民住宅属于农村“两违”建设,需农地转用,但不在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内。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住建、城市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4. 出租给别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铲平如何处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5. 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要重点聚焦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的非农设施。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一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是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三是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6.“大棚房”整治后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7.“大棚房”清理整治重点主要有哪些?


     重点对在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等设施,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大棚房”、商品住宅等,坚决予以打击,全面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大中城市周边、经济发达地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农业园区的“大棚房”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8.“大棚房”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査抽验等相关工作。


9.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完善补齐备案手续、设施恢复农业用途、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其他方式等。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


10.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治措施是否一致?


      耕地范畴大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划定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两者的整治措施基本一致,但不同的地块(如水田、旱地)恢复到原貌需采取的整治措施略有不同。清理整治复垦后,通过加强培肥改良和地力提升后,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达到符合农业生产的耕地地力等级。


11.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停车场、仓储、晾晒等设施是否属清理整治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农机库、临时仓储、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按标准建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停车场必须是建设用地。


12. 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上建设的非农设施是否需要整治整改?


      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不含耕地以外的违法违规建设设施。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3. 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如何处理?


     对于政府统一实施的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可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治整改意见,并报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和省领导小组备案。来源:《食用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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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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